2020-09-04 00:00
来源:本站
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章程
(2017年4月1日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0年8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市柯桥区慈善总会(英文译文:Shaoxing Keqiao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K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海内外各界社会人士、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绍兴市钱王祠前15号。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柯桥区民政局,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活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本会主要活动范围:
(一)慈善募捐。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基金;接受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资助;组织各类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老、助孤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实施慈善公益项目,资助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抚慰救灾勇士。
(四)公益发展。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发展。
(五)慈善服务。基于慈善目的,招募志愿者或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六)交流合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区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宣传互动。开展慈善宣传,培育慈善意识,传播慈善文化;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八)指导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非营利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担任本会职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布监事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会议决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讨论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增补理事人选;
(四)审议决定总会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情形;
(六)没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若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出现调整,接任者自动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原任者自动不再担任本会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区民政局分管慈善负责人出现调整,接任者自动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原任者自动不再担任本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上述调整需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并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及监事建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会(站)长、副会(站)长、秘书长由单位推荐,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专(兼)职副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联系监事、监事长;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监事、监事长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或离退休的,其职务自行免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会的理事、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本会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慈善募捐;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增值和利息收益;
(五)其它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支出范围:
(一)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项目支出;
(三)必要的活动、人员和办公经费等管理成本支出;
(四)其它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产,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管理:
(一)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会财产使用管理办法;
(二)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接受多方监督,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六)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所列任一终止情形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